2013中国化工企业500强出炉
其二,既然自己承认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必然依据一定的人性标准制定,民法作为法律的一种,也必须如此,那么,为什么只有私人所有权、无因管理、拾得遗失物、违约制度、取得时效制度、见义勇为等才是人性论条款,而其他更为重要、更具有普适性的民法制度怎么就不是人性论条款?关于民法与人性的关系应当从整体上去理解,而不能拘泥于某一个条文或制度,也就是说民法中具体制度的人性机理我们必须联系整个民法的精神去把握。
而衡平是从个别的行为事实出发寻找适用于该事实的法律。这种哲学传统对于社会文明,特别是法律文明的发展产生了连它最初的传播者们自己都无法估量的影响。
基本上,社会秩序是由个人行为需要依靠与自己有关的别人的行为能够产生预期的结果而形成的。当代中国的罗马法学者也以公允的态度肯定自然法观念对于罗马法的进步和发展产生了巨大影响。例如,乌尔比安认为,法律源于正义犹如孩子由母亲而生,正因为此故,正义从来就高于法律。以后的历史事实也表明。……如果国王没有约束,就是说没有法律的话,他们就应当给他加上某种约束[35]。
洛克的《政府论》很快被传到法国,引起了极大的反响,伏尔泰、狄德罗、卢梭等人成了契约论的发扬光大者,他们的作为最终导致了法国大革命的产生。而且斯多葛派的世界国家这种理想主义精神则更能激发罗马征服世界的雄心壮志。随着时间的推移家庭会逐渐解体而进入市民社会阶段—市民社会是伦理的一种异化形式,是对家庭的一种反叛,这是因为在市民社会中每个人都是特殊的个体,他们不再像家庭环境下那样能够超越自我,而只追求自身的特殊利益。
最容易想到的一种思路当然是从现有民法制度中寻求解决方案。这也难怪有人惊呼侵权法死亡了。这一解释,说明康德仍然将市民社会等同于政治社会或国家,这与后来该词的内涵正好相反,而第一个将市民社会与国家概念做出学理区分的是黑格尔,他沿用了市民社会一词并赋予了它新的含义。如果说斯密的经济人假定及由此引申出的看不见的手为我们揭示了市民社会的运行法则,那么斯密的守夜人理念则为我们划定了市民社会与政治国家的分野。
自国家和法律产生以来,近现代民法是第一个将每一个人当人看待且平等地看待的法律。我们看看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就会明白,民法上的人格权对于我们每一个人来说意味着什么。
虽然立法者在立法时的确可能在性善论、性恶论和白板论之间存在一定的犹豫,且这种犹豫也的确可能影响民法的一些制度设计和条文表述,但是就总体上或根本上来看立法者不论知道不知道人性论理论(西方的立法议员及中国的人大代表恐怕不全是研究、熟悉人性论的吧),也不论知道了又持有什么样的认识以及他们在主观上做何种选择,他们在正式参与立法时也是不能违背人性的。例如,著名民法学家梁慧星教授对商品经济法的观点作了一定的修正,认为民事生活可分为两个领域,一个是经济生活,另一个是家庭生活。其二,在论述市民社会中个人的需要这一环节时,黑格尔以层层递进的思路谈到了需要及其满足的方式、劳动与分工、财富等,这表明黑格尔的分析思路已经把我们从市民社会这一概念直接引向了经济领域。自由经济是否有自由以及到底有多大的自由,实际上取决于政治国家(政府)的权力被驱逐的程度。
{12}10-11因此,人需要从别人那里获得协助的恩惠。值得注意的是,曾经流行的所谓私法公法化思潮,实际上也是试图在民法制度中汲取一定的国家干预因素,进而对民法制度进行改良的一种尝试。他说:一个毫无财产、一文不名的人,连生存都难以维持,能算是真正的人吗?人只在享有财产权时,才能成为自由的人、真正的人,也才有所谓人权和人的尊严、人的自由。然而,自由、平等、意思自治的一个先决条件就是要将每一个个体人性统一看作无差别的、不可分的、独立的人的单元。
他指出:一方面,现代民法从尊重人性出发,每个人一出生就被赋予人格和权利能力,对各人自由意思的尊重,形成私法自治原则和自己责任原则。物权、债权、财产或者市场都只不过是人性的法律表达介质或渠道,它们只能从属于人性并为人性服务。
在这种情形下,强者更强弱者更弱的两极分化也就不可避免。{17}397所谓民事权利的类型化,是指按照一定逻辑关系和一定的标准将人之为人应当享有的民事权利进行抽象和分类。
三是建设和维护某些私人无力办或不愿办的公共事业和公共设施。两百年以后我们发现法国民法典的这一意义继续存在。至于看不见的手,由于其根因于经济人假定理论,因而其价值、地位必然与经济人假定理论的荣辱兴衰与共,在此不再评说。[4]第三,通过人格制度,赋予每一个人生存所必需的具体权利—人格权,包括生命、健康、安全、自由、名誉、荣誉等权利。经济人假定包含三个前提:一是经济主体的完全理性。表现在市场领域中,个别生产者的生产是自觉的、有组织的、有计划的(这是很好的理性),但整个社会的生产却可能是盲目的、混乱的、无序的。
(二)两个概念的对立—市民社会对政治国家的排斥 尽管由于黑格尔赋予了市民社会新的涵义以致研究市民社会理论的学者很推崇黑格尔,然而历史事实却告诉我们:对市民社会理论做出最大贡献的不是黑格尔,而是古典政治经济学的鼻祖亚当·斯密。那么,在微观层面上,民法到底又通过什么样的立法技术反映和体现人性解放的成就呢?在我看来,民法主要是通过对优秀法律文化的继受和时代性的制度创新来完成这一使命的。
在历史已经迈进到21世纪的今天,我们必须充分注意到民法运行过程中社会出现的种种变化以及由此透视出的民法的不足,我们也必须正确地对待人们对民法的一些反省与批判。{2}78然而,我们在分析民法的人性根基、民法对于人性的表彰以及民法在国家体制下如何解放人性的同时,又必须看到历史总是在前进,人性的竞争领域、冲突形式及法律控制方法总是随着历史的步履不断变迁。
斯密的理论是一个逻辑整体。应当补设取得时效制度。
二是保护社会上的个人安全,使其不受他人的侵害和压迫。然而,问题的关键在于,民法是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性两极分化这一矛盾的,因为以抽象人格为基础所设计的整个民法制度,必须以隐去人性的一切差别作为自己的根基,且其根本的制度都是围绕无差别的人性假设来运作的。其次,民法的基本制度与基本理念所代表的人格独立、人格平等、人性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等理想,不仅是近现代人性发展的追求目标,也是今后任何社会中人性追求的理想。事情已经十分清楚:在民法已经失灵且民法内部的自救又力不从心而我们又绝不容许对民法进行革命的这种两难局面下,我们必须寻求第三条道路。
甚至在我国强调民法是商品经济法或民法是财产法的传统观念中,物权也被提升到了至高无上的地步[5]。(三)寻求出路:民法的自省与开拓 面对理性经济人、看不见的手等理论假设在民法运行过程中导致的人性失落,面对民法运行中产生的新的人性冲突与矛盾,民法能否通过自身的变革与改良加以克服呢?应当说,长期以来,民法学界的学者们并没有放弃这方面的一切努力。
那么,解决市民社会新的人性冲突与矛盾以重塑民法金身的第三条道路是什么呢?我们又应当从哪里去寻求呢?在我看来,就当今社会法制演化进程观之,问题的答案已经没有任何悬念—正如历史已经为我们昭示的那样,解决市民社会新的人性冲突与矛盾并且让我们重新回到民法的第三条道路乃是第三法域的兴起。这本身已经抹煞了民法最伟大的贡献—它打倒了民法让每一个人站立起来的神圣宗旨,它也无情地摧毁了人的精神生活世界。
当我们在研读民法看似枯燥的条文时,我们不可能听不到来自民法规范背后的人的呐喊:人,就是人。须知,民法不是单纯的物权法,也不是单纯的债权法,不是所谓的市场法,也不是所谓的财产法,民法是承载着和表现着人性的市民之法。
民法的自由价值决定了民法之‘人法性质,同时也决定了民法之‘私法性质。三是行使权利时侵害他人的权利,须自己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可以说,斯密是试图让市民社会挣脱强权的威胁和等级的束缚而获得自由的第一人。换言之,市场的运行不可避免地会导致人性之间的马太效应—市民社会抽象人格之间的自由发展与竞争必然导致新的人性差序,并由此引致新的人性冲突与矛盾。
因此,类似一夫一妻、禁止近亲结婚等婚姻法的一些基本原则与制度都是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人类理性运动的结晶,其社会意义已经远远超越了自然意义。但是,站立后怎么走下去呢?民法作为平等主体的市民或私人权利保护的最基本的法律当坚持合人性的私主体权利本位。
斯密指出:我们所需的食物不是出自屠宰业者、酿酒业者、面包业者的恩惠,而仅仅是出自他们自己的利益的顾虑,我们不要求助于他们的爱他心,只要求助于他们的自爱心,我们不要向他们说我们必需,只说他们有利。其次是对人类繁衍的保障。
但是这种自我补救方式既不能从根本上解决民法的危机,也拒斥着专门承载国家干预市民社会之精神的经济法的存在。(一)实然状态:民法运行中本旨与结果的人性悖论 民法之所以要用抽象人格提炼出人的意义,旨在最大限度地忽略人的身份、地位和个性的差异,为每个人人性的张扬提供最公平的机会。